9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费率、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已发生费用未及时入账核算等三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150万元。
首先,太平财险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太平财险超过经银保监会批准的手续费费率标准上限核定、支付车险手续费。
韩鸣时任太平财险车险部总经理,负责车险部全面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太平财险罚款50万元,对韩鸣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其次,太平财险存在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太平财险通过间接理赔费用科目以事故救援服务等名义列支“服务费”支付给服务商。服务商扣除税费和中间费用后,转账至车商、代理公司指定的对公或个人账户,实际用作车险手续费。
最后,太平财险存在已发生费用未及时入账核算的违法行为。2018年底、2019年底和2020年8月底,太平财险存在应支付代理业务相关费用、应支付销售费用、激励活动需兑付奖金及业务增值服务费等已发生费用未及时入账核算。
吕晓菁时任太平财险销售管理部负责人,负责销售管理部全面工作,对上述后两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两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太平财险两事项分别罚款50万元,合计罚款100万元,对责任人吕晓菁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记者 房文彬】